杨猇茸,昆明工程造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工程建设施工领域,时常发生因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原因而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本身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样,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之分。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准许,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对于法定解除而言,则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8条即,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以法发『2000』26号印发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五种:
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