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猇茸,昆明工程造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1、设计阶段造价控制
设计阶段是控制投资的关键环节,但长期以来建设单位普遍不重视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很少过问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其次,出于经营成本考虑,很多设计单位没有配备造价师,控制造价根本无从谈起。
鉴于现状,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1实行设计方案招投标制度
开发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大力引进竞争机制,通过设计招投标来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进而保证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准确性,同时通过招投标还能选择到优秀的设计方案,避免因建筑产品设计落后,影响销售。
1.2改革设计费计算办法
现行的计费方法,不论是按投资规模计价,还是按平方米收费,都没有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甚至工程造价越高,设计收费越高。这种计价办法助长了只重视技术性,忽视科学性、经济性的观念,导致工程设计普遍过于保守,极少进行优化,以致工程造价居高不下,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对建筑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对此,笔者建议:首先,可考虑在原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对因优化设计而节约投资的,按节约部分给予提成奖励;对因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的,扣减一定比例的设计费。这样将迫使设计单位重视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其次,审查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对与审定概算偏差较大的,责成重新编制并扣减一定比例的设计费。再则,按设计费的一定比例预留;保质金;,待工程竣工后再结清。以促使设计单位加强在施工中的技术指导。
1.3加强图纸审查。
对图纸的技术合理性、施工可行性、造价的最经济性进行评审,在满足功能、外观等要求下审查其经济性,详细分析造价构成、主要材料用量指标以及各种构造做法的合理性,对于不合理、错漏的部分,责成重新设计。并将问题较多的设计单位列入黑名单,禁止在以后的工程中继续承担设计任务。
2、工程招投标的造价控制
2.1合理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超出标底的报价属于废标,在当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过低的标底很容易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局面,进而给业主施工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合理确定标底非常重要。为此,招标单位要有充分时间对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市场价格信息;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确定其价格确有难度的,可提供适中的暂定价格,同时对涉及暂定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2招标要约书的条款应严谨、准确和全面,对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条款,如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和方式、三材市场价格的取定方法等,要有详细的约定。必须要明确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千万不要出现;按市场价;、;按实结算;、;按实调整;等意思含糊的字句。因为在招标时,招标人处于强势,若在确定中标人后再与其协商将十分困难,并且如果因为上述原因产生异议而诉诸公堂的话,一切解释都将不利于招标人。对于合同条款中关于时限的条文,要考虑招标人的组织机构、办事流程和效率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2.3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业主承担了大量工程量的计算误差和变革风险,投标人只对自己的所报成本、单价负责,这种格局符合责权利对等的一般原则。因此,招标人计算的工程量要尽量准确,工程量清单尽可能不要漏项,以避免在日后施工中的扯皮和不平衡报价,对于措施费用及相关费用尽量包死,少留活口或不留活口。举个例子,在城区施工时遇到地下管线是不可避免的,业主为减少协调工作,可以列出一项地下管线迁改、保护、恢复的工作内容,让投标人进行包干。又如基础施工中或许会遇到不明的旧基础或发现文物等,可以在土方开挖项目中加以说明: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地下旧基础或文物的可能出现,在报价时考虑进去,这样可减少施工期间的现场签证。
我们之所以签订合同,就是为了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有据可依,在我们利益受到侵犯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中除了明确当事人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有一项很重要,那便是合同要履行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
一、合同中的;标的;是什么
合同中的;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建设工程,属于工作成果这一大类。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标的,根据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施工合同的客体,也称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根据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四、与其他合同的标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建设工程建造地点在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
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
建设工程生产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体形;庞大,其生产一般都是在露天进行。
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程序严谨而复杂。
建设工程生产质量,因选用的建材,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不同,施工技术条件不同,建筑安装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不同等诸多因索的影响,而势必导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生产工期的差异性也很明显。